期刊导读

网络色情主播刑事责任的实践分歧与罪名判定—

2026-07-07

研究背景与问题

网络色情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现象,其主播的行为在刑法评价上存在显著的司法分歧。当前,网络色情直播案件中主播行为的刑法评价呈现出同案异判的司法乱象,这主要源于对网络色情直播行为定性及罪名判定的不同理解。研究背景在于,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色情直播活动日益猖獗,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道德风尚造成了严重影响。然而,在法律实践中,对于网络色情主播的刑事责任认定存在争议,亟需从理论层面进行深入探讨。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以及比较法研究方法,对网络色情主播刑事责任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首先,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色情主播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其次,选取典型案例,分析不同法院在同类案件中的裁判逻辑和罪名判定;最后,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探讨网络色情主播刑事责任认定的合理性。

核心结果

研究发现,当前实践中主流意见倾向于依从《刑事审判参考》第641号案例的裁判逻辑,将淫秽表演与淫秽物品解释为包含关系,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网络色情主播定罪处罚。然而,这种做法在理论依据上存在不足,且与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特殊性不符。此外,研究还发现,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同类案件中的裁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反映出我国网络色情主播刑事责任认定在实践中的分歧。

结论与意义

本研究认为,应当从组织内涵多元化的角度对网络色情主播刑事责任进行教义阐释。具体而言,应将网络色情直播行为视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综合考虑主播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科学界定罪名,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本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网络色情主播刑事责任认定体系,提高司法实践中的裁判一致性,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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